基金会新条例鼓励富人多做公益
国务院新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副部长姜力日前说,国家鼓励更多富裕起来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他们的意愿来从事公益事业。
基金会首次被分为两类
在日前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姜力表示,基金会是利用个人或组织捐赠的资产从事公益活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这种组织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历史很短,但发展很快。但目前中国内地基金会的数量和规模还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新《基金会管理条例》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
同时,在外国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境外基金会经有关主管单位同意后,可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但不能在内地组织募捐和接受捐赠。
设立非公募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按照新条例规定,设立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在一定范围内控制公募基金会是为了保护国家有限的爱心资源和不增加公众的负担,”姜力解释说,“我们鼓励更多富裕起来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用他们富余的资金来从事公益事业。”姜力称。
基金会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姜力说,基金会所从事的是公益事业,政府对此项事业支持的手段之一就是税收优惠,这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近年来,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这些税收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还不系统,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
姜力表示,这次条例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办法。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总之,要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基金会涉足证券市场,
不鼓励、不遏制”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本公在会上表示,“民政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是否进入证券市场,既不鼓励,也不遏制,这是基金会自己的事情。”
李本公说,基金会为了保证基金的增值和保值,要开展一些经营活动。过去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开展基金活动限制较多,而新颁布的条例给基金会留有较大的空间。只要遵循合法、安全、公正的原则,并且按照基金会章程,经过理事会的特殊程序通过,就可以进行自己认为比较合适的投资,购买国库券、进入证券市场、或进行其他投资。
“基金会对今后的证券市场有没有影响,有多大影响,我们无法估计。如何保证在经营活动当中,把风险减到最低,把收益增到最大,保证基金会的安全不出问题,这是公众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李本公说,关键在于完善制度。
据悉,这次颁布的条例从加强基金会内部监督、加强主管部门的政府监督和加强社会监督方面,都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
新闻背景
我国基金会发展概况
基金会是利用个人或组织捐赠的资产从事公益活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这种组织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历史很短,但发展很快。
截至2003年底,全国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其中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基金会有80家。这些基金会活动在社会诸多领域,在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2002年的不完全统计,80家全国性基金会基金拥有量近30亿元人民币,当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约2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