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社会经济第一网

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启动

2016-12-28 09:05栏目:环保
TAG: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联合召开2004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启动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会议在总结2003年的环保清理整顿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目前全国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保护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
    会议对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分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
    二是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经审批后方能复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准排污。
    三是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四是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在2001、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是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对污水处理厂因不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是对于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为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应有效果,六部门提出,要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在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