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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使用不等于有钱就可以排污

2016-12-28 09:06栏目: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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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一种重要资源,同时又是一种公共产品。早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我国历来重视环境保护,国家“十一五规划”还明确提出,到2010年,要实现污染物排放较2005年减少10%,化学需氧量排放由2005年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二氧化硫排放由2005年2549万吨减少到2294万吨。尽管中央对于减排工作高度重视,但从目前看,各地执行结果却不理想,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全国30个省、市、区的减排情况,尽管有10多个省已经实现了减排,但也有10多个省不降反升。特别是今年太湖、巢湖等地爆发蓝藻更昭示着减排形势面临巨大压力。

  为彻底治理太湖流域环境污染问题,最近江苏省环保局出台了“掏钱购买”排污权的政策,即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据介绍:按照方案规定,江苏省从2008年起,首先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牗COD牘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目前已核定出了排污企业购买COD排污权的初始价格:化工企业每公斤COD定价为10.5元,印染企业为5.2元,造纸企业为1.8元,酿造企业为2.3元,其他企业为4.5元。这一“价格单”对太湖流域的排污企业是个硬约束。尽管这次江苏省核定出太湖流域重点监控排污企业“掏钱购买”排污指标,其“价格”已比治理成本高出了近一倍,比如,一家化工企业要排放500吨的COD,就要掏出525万元购买核定排污量的排污许可证。但笔者理解是:这是国家为治理环境污染所采取的一项经济手段,但并不等于今后有钱就可以乱排污,还要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众所周知,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我们当代每个人和子孙后代的生存。对环境的侵害,损害的不仅是单个人的利益,而是社会的共同利益。而传统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国家,在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方面,不足以担当全部的重任。随着环境民主原则的深入,一种新的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模式———环境公益诉讼随之建立起来,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印证了这一共同的趋势。尽管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待建立,但已具备了基础和条件,其建立不仅将促进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还将带动中国其他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展,进而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这也意味着今后违法排污的单位或个人将被提起公诉。正如有人所说:任何财富都是社会财富牞你只有消费权而没有浪费权。